一、先 林 業 與 原 始 林 業 時 期(∼1895)
一般以台灣開發始於400年前,時當明嘉靖年間(1522~66),訖1624年荷蘭人入台,前此可稱為台灣之先林業(Pre-forestry)時期。當年(1500年代)原住民族偶有渡海貿易,倭寇則登岸焚掠,迫原住民退避深山密林。16世紀初、17世紀末,台灣原住民已向大陸沿海及日本平戶供應林產品,如鹿皮(服飾用)、蘇木(染料用)之類。
明天啟4年(1624),荷蘭人自澎湖犯據台灣,經營台南附近,開啟台灣原始林業(Primitive Forestry)之史程,歷經荷蘭時期(1624~62)、明鄭時期(1662~83)、清統時期(1683~1895),以訖日人入據(1895);此期(1624~1895)專業學術未興,未知如何經營森林,不過墾荒、畬田、獵鹿、伐木、熬腦、課徵而已,故謂之「原始林業」。
二、日 據 時 期 之 林 業 經 營(1895∼1945)
(一)日據時期之初期經營(1895~1910)
公元1895年日軍入據台灣,民政長官提出「台灣行政一般」調查報告,揭示日人據台長期策略之基準,其主題:(1)日本移民、(2)番民教育、(3)樟腦事業、(4)山林原野。關於台灣林野之體驗及謀略大綱為:台灣山林原屬天然林而非人工林,前為移民拓地而致濫伐濫墾勢所難免,今後台灣將新興產業,木料薪炭勢有大量需要,而日本淘金客且將蜂湧以至,謀據山林為己有而營營為利,故台灣林野除能確證為民有林野外,悉應歸為官有,由殖產局設課執行林野調查及整理,以資現代化經營。1914~25之12年間,日人就林野調查之官有林野713,324公頃中,區分為要存置林野309,683公頃,不要存置林野386,544公頃,合計696,227公頃(97.6%)。林野既經整理,官有民有之主權確定,而要存置之官有林野應即訂定其經營利用計畫。1925~42年間執行森林事業計畫,期間官有林野面積為2,337,032公頃(外澎湖縣),內除大學演習林、日資許可地、處分預定地外,計有1,834,651公頃(78.5%),先於1925~35年間完成第一期29事業區(3,076林班)施業案之編訂,面積877,630公頃,林木蓄積113,865,692 m3;嗣於1938~42年勉力完成第二期11事業區(513林班)施業案,面積616,927公頃,兩期40事業區(3,589林班19,357小班),合計面積1,494,557公頃,林木蓄積183,025,924 m3。
日人深知台灣森林為可再生之資源,利之所在不僅為林產物之收穫利用,抑且注重森林繁殖(造林),而於水源涵養、土石捍止、風沙防制等護林護土效用尤為關注,故能採取原則、設置專司、任用專業、厘訂章程、取諦違法、調查資源、獎勵造林、發展利用等措施,台灣林業經營之道自此納入正軌。
(二)日據時期林業機制演進沿革
(1)殖產部時期(1985~97),(2)殖產課時期(1898~1900),(3)第一殖產局時期(1901~14),(4)殖產局與營林局分治時期(1915~18),(5)營林局時期(1919),(6)第二殖產局時期(1920~39),(7)營林所與殖產局分治時期(1940~42),(8)第三殖產局時期(1943),(9)農商局時期(1944~45)。農商局設山林課,轄林政、林產、林務等系,各山林事務所則改屬所在州廳。
日人據台50年間(1895~1945)、林務機制之演變及有關法規之更張,全為林產(作業)與林政(含林務)之分合問題所困擾,分未久而合,合未久又分,先後達5次之多;即合而為一以治,則林政與林產之孰為輕重亦爭執難定,故時而林政領導林產(殖產局下設營林所),時而林產駕馭林政(殖產局之林務單位併入營林局);此種紛紜延及民國49年(1960)2月,台灣省農林廳成立林務局(前為林產管理局),實施林區管理體制之後,始定於一(直營伐木6林場與7山林管理所合併為13林區管理處)。
(三)日據時期之林產事業
台灣林產物之處分(伐採)始於1898年;1910年殖產局設阿里山作業所,啟台灣近代化而大規模之官營伐木事業垂80年之久(1910~89)。總計日據時期1912~45之34年間所有處分之立木材積為17,340,564 m3,年均510,017 m3;以此為基點,1918~45之28年間原木之年均生產量為297,642 m3,24年之年均輸出量為5,466 m3,23年之年均輸入量為306,150 m 3,28年之年均消費量為447,661 m3,23年之年均超量為300,914 m3,每人年均消費材積0.177~0.011 m3。日據時期,台灣紅檜、扁柏為運銷日本國內之主要樹種;進口方面,大陸福州杉、北海道日本松、美西花旗松等均以價廉而充斥台灣市場。自1912~45之34年間,各種木材之輸入(自1932年起,日本、朝鮮、偽滿之輸出入記為內外移,記輸出入僅指大陸及他國),計6,984,330 m3,輸出計540,512 m3,入超計6,443,448 m3。自1918~45之28年間,各種木材之輸入值計218,434,448圓,輸出值計51,365,183圓,入超計167,069,265圓;台檜原木及製品換算材積輸日378,642 m3,佔同期各種木材總輸日量540,967 m3之70%,年均17,211 m3,其中以1923最高達51,192 m3,佔當年各種木材總輸日量58,823 m3之87%。
日據時期台灣林產事業依存於日本者既深且鉅,誠如日人矢內忠雄教授所言:「台灣對日本賣出檜木而買進松杉」;當年日台間貿易鐵則:「同類商品,凡上等品均供給日本,凡下等品均日本供給」,是即殖民地之經濟模式;又如各種樟腦產品均運集日本以抗衡歐美市場,「工業日本,農業台灣」,乃日本統治台灣之基本經濟政策。
(四)日據時期之造林事業
台灣造林事業,在日人入據初期(1900年代)即已開始從事樟樹造林,謀長期供應製腦原料,繼則推行保安林造林(分治水林、水源林、海岸林三類)、伐木跡地造林、熱帶樹種引進造林、依施業案造林,並獎勵民間造林,民營造林因以興起,逐漸成為造林事業之主流。台灣光復前之43年間(1900~1942),累計造林面積352,889公頃,其中政府造林102,971公頃(29.2%),民間造林249,918公頃(70.8%)。
政府造林面積102,971公頃中,樟樹造林52,361公頃(50.85%),一般經濟林造林26,546公頃(25.78%),海岸林造林11,844公頃(11.50%),一般保安林造林8,370公頃(8.13%),森林治水造林3,850公頃(3.74%)。一般經濟林造林以鄉土性相思樹為主,柚木、茶檀、金雞納樹等熱帶樹種亦有大面積造林;海岸林造林最主要樹種為木麻黃,一般保安林與森林治水造林均以鄉土樹種為主。
民營造林始於1906年,初以相思樹下樟樹為主;樟樹造林初備受獎勵,以此吸引日資三井、倉龍、藤倉共租地5萬甲而盛極一時。1912年以後一般造林事業漸興,1915年起相思樹之每年民營造林面積大幅超過樟樹。1922年起日政府又獎勵海岸造林,自此民營造林面積超越官營者甚多,最懸殊比例為1932年之92:8。總計自1906~1942之37年間,民營造林面積累計249,918公頃,造林最高成績為1942年之19,469公頃,同年官營者5,842公頃,成77:23之比例。
日本為溫帶之國,缺乏熱帶森林資源,故於台灣發展熱帶林業列為當年之主要營林方針。日人引進熱帶樹種經長期試種後始予推廣,台灣適合熱帶林木生長者僅在中、南部低海拔地帶,且多在官有林地引進造林,其成功樹種首推柚木,累計達6,943公頃,次為木麻黃乃海岸防風林最佳樹種,累計多達13,721公頃,茶檀初亦被認為最佳樹種之一,累計曾達4,457公頃,惜罹嚴重鏽病悉被砍除;其他熱帶樹種引進成功者,有金雞納樹、拷皮樹、安南漆樹、鐵刀木、桃花心木等,多在1937年開始造林,各於南部有相當面積;至若桉樹類、濕地松等,經引種在各地生長不適,無推廣價值,僅大葉桉作行道樹效果尚佳。
(五)日據時期之國家公園與風景區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日本躋身列強之林,故於國家公園之籌設仿效美國尤稱積極,1920年著手調查,1931年公布國立公園法,指定日光、富士山等12地區為日本國立公園,台灣之新高山阿里山、次高山太魯閣、大屯山三地區,則列為候補地即預定地,發行紀念郵票及明信片等以廣宣傳。台灣之前二地區於第二期施業案編訂時(1938~42),在大甲溪、濁水溪、丹大、楠梓仙溪、關山、秀姑巒、研海等七事業區內,編訂國立公園地域計170,712公頃,佔原事業區總面積502,576公頃之34%;大屯山地域其時尚未編入施業案內,後因事實需要而列入。嗣因日本陷身第二次世界大戰,台灣國立公園之籌設計畫遂告中止;此期日人曾選出台灣八景:八仙山、阿里山、日月潭、淡水、墾丁、台南安平、八卦山、烏來。
三、民 國 時 期 台 灣 林 業 經 營(1945∼)
(一)台灣森林資源與管理機制
公元1920(民國9年)以前,台灣森林與原野之面積未分別計列,合計為約290萬公頃之數,以此得台灣林野面積率為80.6%(全島土地總面積以360萬公頃計)。1925(民國14年)分別獲知森林面積為2,154,305公頃暨原野面積為423,553公頃,合計2,577,858公頃,以此得森林覆蓋率59.84%及林野合計面積率71.61%;20年後台灣光復時(1945),森林面積1,788,116公頃及原野面積490,840公頃,合計2,278,956公頃,以此得森林覆蓋率49.67%及林野合計面積率63.3%。
台灣光復後,民國34年12月8日本局成立,以台灣省農林處林務局之名銜,接收日據末期總督府農商局山林課之全般業務而經營之,此為林務局之第一階段。民國36年5月16日至49年2月15日間,台灣林務施行林政(山林管理所)與林產(伐木林場)之雙軌機制,本局專營伐木供應故以林產管理局為名銜;林政機制之管轄權則出入於農林廳、縣政府與林管局之間,行政諸多扞格,故於49年2月16日起復制為第二階段之林務局,建置林區管理處統一林政與林產業務,編行自給自足之事業預算成為台灣省屬公有事業機構(11所皆以「局」名)之一。民國64年開始執行林業經營改革方案,林業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直營伐木林場站陸續停閉;69年而後林業經營無法自給維持,本局改制為公務預算機構乃勢所必然,民國78年7月起林務局進入第三階段。10年而後,本局因「台灣精省廢廳」而自民國88年7月起改隸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是為第四階段之林務局。
第四林務局時期之次年(民國89年)開始邁入21新世紀(2000~2099),台灣林業經營應有新思維、新規劃、新作為、新成就,而其實際趨勢已形成一般林業與自然保育駢體共生之局面。民國92年7月林務局顏局長曾表達施政理想與經營原則,觸及「為配合未來組織調整(改組為林務署)而加強森林保育機能」;農委會組織條例修正案已獲立法院92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成立「森林及自然保育署」。民國93年7月農委會核定本周任務之核心價值(理念)為「維護森林生態、保育自然資源」,同年同月政府建置「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凡此所謂「森林」當意指林業之現代化經營,亦即森林生態之維護利用。
(二)林產處分與林木伐採
台灣林產物之處分係由民間承理伐採,自日據全期訖民國41年(1898~1952)均執行特賣制度,凡伐木業者提出計畫經林業管理機關審合並予材積調查及價金(樹代金)查定後,特賣採取,尤以具緣故關係之業者,對以往經營某伐區之鄰接伐區能便利延伸其集運設施者,可獲特許延續其採伐經營。此制原為輔導伐木業者(日據時期幾全為日籍)而設,但因其極易造成特權買賣,便利官商勾串,不免滋生流弊。民國42年2月處分規則廢特賣改為公開標售,46年11月增列專案核准之處分方式,限為公有事業機構之直營採取及緊急災害搶修等。
台灣自民國35~80年間,年均處分用材林立木材積271,160 m3,以62年之處分482,788m3為最高;民國35~70年間平均處分薪炭林42,576 m3,年均處分竹材564萬枝。森林副產物產量,以民國40年代之平均84.7萬公頓為最盛(48年最高達231萬公頓),其前後各年平均為21.5萬公頓。
台灣自產林木總伐採量(立木),民國35~39年之年均伐採量為45萬 m3,40年代大幅增加,47年突破100萬 m3,此後每年維持約150萬 m3之伐採量,進入60年代林木伐採量因經濟發展而大增,民國61年逼近180萬 m3之最高峰,民國64年以後則受社會批評而制約,自110萬 m3起降低;民國66~77年採伐量自90萬 m3遞減為43萬 m3,年均伐木量為75萬m3,78~80年間年均伐木量降為不足20萬 m3(197,921 m3),且全為立木處分而無直營伐木;80年11月起全面禁伐天然林、水源涵養林、生態保護區、自然保留區及國家公園林木。81~98年間計伐木面積9,330公頃,年均518.33公頃,伐採材積1,097,075 m3,年均60,949 m3,其中林務局伐採452,762 m3,年均25,154 m3,均依規範。
(三)木材產業與原木供應
1.台灣光復後木材自產量(用材與薪炭材、官營與民營)逐年提高,自民國35年之115,112 m3,40年之517,552 m3,遞增至民國50年之1,077,169 m3
,60年之1,758,913 m3,此後則遞減,61~65年間年均尚為1,448,798 m3,因執行森林保護政策,66~78年間劇降為686,245 m 3(77~78年均54,520 m3),81~98年間累計木材自產量583,839 m3,年均32,436 m3。
2.每年木材進口量逐年提高,民國30年代平均為49,206 m 3,40年代平均為113,600 m3,51~56年間平均為559,678 m3,57年突破100萬(1,098,108 )m3。因木材工業已興,自後木材進口量更增,民國58~60年平均為1,642,684 m3,61~65年平均為3,846,380 m 3 ,66~80年平均為6,767,594 m 3;民國80年之進口量5,860,720 m3,與當年自產量74,190 m3相較,構成98.8%與1.2%之懸殊比例。81~98年間木材進口量累計132,053,061 m3,年均7,336,281 m3。
3.每年木材輸出量逐年提高,民國35~46年間平均僅為3,031 m3,47~50年間驟增為平均59,607 m3;因外銷及工業出口,50年代平均大增為420,597 m3,60年代平均更增為1,554,783 m3,70年代平均為2,350,600 m3(79~80年平均降為1,794,105 m3)。81~98年間木材輸出量累計22,237,540 m3,年均1,235.419 m3。
4.每年木材自用量為「自產、加進口、減輸出」之量,隨人口數量及生活水準之提昇而成長;民國30年代平均自用量為354,241 m3,40年代增為867,375 m3,50年代增為1,825,850m 3,60年代大增為4,707,407 m3,70年代為4,944,210 m3,最高峰在67~68年,各約為640萬m3。81~98年間木材自用量累計110,399,360 m3,年均6,128,853 m3。
5.台灣用材樹種,省產針一級木以天然生扁柏、紅檜為主,針二級木以天然生鐵杉、雲杉、松類及造林木柳杉、杉木為主,闊葉樹以天然生之烏心石、樟樹、楠木、柯椎、櫧木、雜木,及造林木之相思樹為主;進口材主為產自菲律賓、馬來、印尼地區之柳安類、柚木、南洋杉等。
6.台灣檜木產銷:民國51~60年間,每年流入市場之檜原木約為30萬m3,其中扁柏佔60%,紅檜佔40%;民國61年以後紅檜所佔比率漸增,至63年已與扁柏各佔約50%,此後紅檜比率遞增而扁柏遞減,其總供應量亦遞減。檜木於戰後恢復銷日始自民國45年之試銷,至48年奠下基礎,51年初林務局與物質局曾輔導行銷,51~60年間檜木銷日年均109,647 m3,佔產供量30萬 m3之36%,61~63年平均減為55,391 m3,因政策已禁各類原木出口,推行省內木材加工業。
7.木材工業大勢:民國50年代起台灣木材之利用由建築材料之使用轉變為工業之加工利用,當時林產工業政策鼓勵發展民營木材工業,以提昇加工技術、拓展木製品出口為導向。此一時期社會反應台灣原木不宜直接出口,且應進口外材加工輸出勞務,故而木材加工利用之工業遂被重視,合板工業首自40年代發軔,紙漿、人纖、木器、家具相繼成為新興工業;台灣木材工業可謂壯於50年代,旺於60年代,70年代而後,木業之市場與原料各有困境,因而中衰。
8.樟腦事業之晚景:樟腦產製現已改屬化學製品工業,然在台灣林業發展史中曾佔重要之地位。日據時期施行樟腦專賣,光復初年成立樟腦公司,設廠製造專賣;因樟源缺乏,市場萎縮,其營運日艱,故於民國56年取消公賣,開放民營,由林務局於每年度編列樟樹處分材積若干(其初年為2萬 m3)。
(四)造林事業
台灣光復時山區荒廢林地達50萬公頃;光復初期政令鬆弛,濫伐濫墾猖獗,林地破壞嚴重,歷任林務主管機關首長(局長)各有其造林計畫,有3年、4年、5年、10年以至20年長期等名目,但實際成果繫於財務狀況及主政者任期。綜合光復初期全省造林業績,列計民國35至49年間造林面積並分四期以說明造林事業之大勢:(1)民國35~40年間,耕地防風林、保留地造林、租地造林、行道樹栽植多未開始,年均造林面積約10,000公頃。(2)民國41~44年間重建24處防風林,計建成海岸防風林4,000公頃,耕地防風林3,800公頃,恢復約80%之防風林面積及農業生產力。(3)民國45~46年間,公私有林造林面積年均達25,000公頃,繼續致力於防風林之建造。(4)民國47~49年間,引進優良品種,海岸防風林建造累計5,000公頃,耕地防風林4,100公頃。(5)各樹種造林面積依序為柳杉、相思樹、杉木、松類、樟樹、柚木等。(6)本期(1946~60)造林總面積411,768公頃,其中國有林為170,772公頃(41.5%),公私有林為240,960公頃(58.5%)。
民國49~80年間國公私有造林面積,將併入光復前後歷年造林現存面積情形檢討之,其中林相變更專案應特別提出:緣於全省林地面積186.5萬餘公頃中,每公頃平均立木蓄積量不足100 m3之劣勢林相有87.72萬公頃,標高1,000公尺以下之國有林每公頃蓄積量不足60 m3者有8萬餘公頃;經洽由聯合國世糧方案(UNWFP)補助進行本省林相變更計畫,自民國54~63年間分4期辦理,所有林木處分收入撥充本計畫之自籌配合款,並延長期限至民國66年底,合計13年間,伐木處分2,756,541 m3,新設林道511,680公尺,造林新植35,478公頃,總經費67,100萬元。原低劣林相26,038公頃變更20年後,造林樹種所佔面積之比率依序為柳杉30.98%、相思樹21.76%、光蠟樹18.42%、二葉松8.04%、紅檜4.21%、杉木3.76%、楓香3.74%、台灣杉3.33%、台灣櫸3.10%、泡桐2.66%;原草生地9,440公頃變更20年後,造林樹種所佔面積之比率依序為二葉松63.7%、台灣杉9.79%、楓香8.92%、杉木7.27%、相思樹3.78%、赤楊2.57%、光蠟樹2.29%、柳杉1.65%。
民國82年統計歷年造林業績:(1)累計國有林造林面積423,350公頃,其中光復前造林102,972公頃,實存僅9,977公頃,註銷92,995公頃;光復後造林320,378公頃,實存266,600公頃,註銷53,778公頃。(2)另光復後由林務局以外政府機構在國有林地造林者累計122,709公頃,實存91,569公頃。(3)累計光復前民間造林249,918公頃,實存面積未查,料應註銷不少;光復後以縣市政府名義執行之公私有林累計造林面積626,412公頃,實存328,697公頃,註銷297,715公頃。(4)總累計現存造林面積686,866公頃,獲台灣人工造林面積率為37%(686,866公頃/1,865,141公頃),天然林面積率為63%(1,178,275公頃)。有關補充說明如次:
1.光復前官營造林實存面積9,977公頃,其樹種依造林面積序為柳杉3,916公頃、扁柏1,060公頃、相思樹984公頃、杉木937公頃、松類混淆林660公頃、桂竹606公頃、樟樹514公頃,其餘樹種合計1,300公頃。
2.光復後林務局造林實存面積266,600公頃,其主要樹種依造林面積序為松類純林38,986公頃、柳杉38,725公頃、紅檜35,566公頃、其他闊葉樹27,089公頃、相思樹25,001公頃;其餘次要樹種合計93,550公頃,各樹種依序為松類混淆林、光蠟樹、台灣杉、杉木、香杉、台灣櫸、樟樹、楓香、肖楠、其他針葉樹、扁柏、柚木、摩鹿加合歡、泡桐、木油桐等;竹類造林有莿竹、桂竹、麻竹等,合計面積7,683公頃。
3.光復後林務局造林註銷面積53,778公頃,其緣由為:達伐期砍伐5,454公頃、天然災害7,274公頃、人為災害8,573公頃、立地環境不適3,871公頃、林地移交10,392公頃、林地解除2,654公頃、變更使用6,434公頃,其餘原因(含未詳)註銷9,126公頃。
4.光復後以縣市政府名義執行之公私有林註銷面積297,115公頃,其緣由:達伐期砍伐142,686公頃、天然及人為災害133,065公頃、區外保安林海岸林解除地10,426公頃、地目非「林」之民營造林11,538公頃。
5.民國81~98年間,累計造林面積37,582公頃,其中國有林28,760公頃、公私有林8,822公頃。
(五)生態林業之邁入中華民國森林法,在行政法範疇屬於經濟法類。自民國38年春中央政府遷台,訖73年9月經濟部農業局(農林司改制)與農業發展委員會(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改制)合併成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前,林業行政在中央長期屬經濟部之幕僚單位,且僅屈居「科」級。
民國54年中華林學會受經濟部委託研議修訂森林法草案,所擬第1條立法目的是:「為經營森林、增強保安功能、發展經濟利益,供國民永久享用,制定本法」。又所擬第19條是:「為達成本法第1條目的,林業經營應力求科學化、公益化、企業化及工業化」。修正理由為「以期達到國家社會時代需要」,足徵當年林業之經濟目的仍在「掛帥」。
國土保安與林木經濟,為台灣林業經營根深柢固之信念。台灣林學林業界第一次接觸森林多目標經營理念,是在民國49年(1960)參加第5屆世界森林會議(西雅圖)之後,但自民國47年起應遵循之台灣林業政策及經營方針,已列有「發展林地多種用途,建設森林遊樂區,增進國民健康」之規範。
民國53年林務局林政組成立森林遊樂小組,次年開始發展森林遊樂區;民國54年美國專家盧理來台建議:(1)制定自然保護區法規,(2)組織自然資源保育委員會,(3)推行自然保育觀念及教育。民國56年以後森林遊樂逐漸為社會人士所重視,57年6月省府核定21處風景區禁獵,59年3月經濟部決定保護野生動物。民國61年行政院公佈國家公園法,由內政部成立計畫委員會負責推動,61~65年間林務局會同林業試驗所勘定26處闊葉樹林地為自然保護區;61~63年林務局與東海大學合作調查鳥類分布,63年經濟部核定水尾山鷺鸞鳥保護區,啟台灣設立野生動物保護區之先聲。
民國64年行政院核定台灣林業經營三原則,次年頒行台灣林業經營改革方案,訂定森林遊樂及自然環境保育實施計畫:民國71年公佈文化資產保存法,78年公佈生動物保育法、台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民國73~80年間先後成立墾丁、玉山、陽明山、太魯閣、雪霸五所國家公園,暨東北角與東部海岸2所風景特定區,75~83年間先後設置21處自然保護區及15處自然保留區。民國80年11月起,政府全面禁伐天然林、水源林、生態保護區、自然保留區及國家公園林木(研究林除外)。
民國74年12月 總統令公佈修正之森林法,其第1條宣示「保育森林資源、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益」之制法目的,符合時代之需求,故優越於舊法。83年7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8條:「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兼籌並顧」。台灣生態林業之呼聲於此而達最高潮。在台灣邁入生態林業之道途,林學林業界之配合行為:(1)早在民國61年,台灣即已舉行「中美森林生態及遺傳科學」研討會;(2)民國77年舉行「生態原則下的林業經營」研討會,總結語是:台灣林業經營之生態意識已經形成;(3)台灣省林務局於民國78年7月起改制,執行已80年(1910~1989)之官營伐木事業完全結束;(4)民國80年5月終止戡亂時期,環保人士活動頻繁,發起所謂森林保衛戰;(5)民國82年起台灣已進入森林資源「永續經營」之思維,揚棄以往「持續成長」之觀念。
民國84年(1995)依第三次台灣森林資源及土地利用調查資料,全島林(野)地面積為2,102,400公頃,佔全島土地總面積3,591,500公頃之58.53%,其中國有林地佔1,612,900公頃;全島闊葉樹林地佔全林地面積53.3%,針葉樹林地佔20.86%,針闊葉混合林地佔18.6%,竹林地佔7.24%;林木總蓄積量358,744,000 m3。民國97年(2008)林務局展開「第四次台灣森林資源及土地利用調查」。
民國89年開始邁入21世紀(2000~99),台灣林業經營應有新思維、新規劃、新作為、新成就。森林生態學的研究心得,應轉化為林業經營理念及經營策略;使林業經營從傳統性經營法邁入「新林業」的森林生態系(地景生態學)經營法,應是今後林業經營的普世指導原則。新林業、新展望、多資源利用及永續經營等概念之面世,林業經營規劃應由「林區經營單元」推向「森林生態單元」;森林經營計畫亦須保持執行之彈性,經常調整適應,隨時注意環保運動與社區意識-關於社會公益的新訴求,並跨入文化領域。
林務局現階段任務的核心價值(理念)「維護森林生態,保育自然資源」,已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民國93年7月核定施行,新世紀開紀(2000~)以來,台灣生態林業經營各面向之新猷已經顯現;詳見「台灣林務局局誌續篇第二章-現代台灣林業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