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延綏,《林產月刊 第11卷 第6期》 ,1953年
── 感謝國立台灣圖書館提供林業文獻資料 ──
一、引言
本局各林場現實行作業之單價,為普通計件工資之一種,在日治時代係依照作業地區狀況,及林木蓄積與生活需要而原訂各項作業計件之單價,其單價核定殊為詳盡,管理規定,亦極嚴密,使工人在能力上可以儘量發揮,工作能力高者,則收入多,工作能力小者,則收入少,如因氣候惡劣或疾病事故不能在現場工作,則不給工資,此種單價制度載提高工作效車,與便利山場管理上,頗為適合,但與普通長傭制包工制及短工制則顯有不同,但由日治時代沿用至今,認為單價制實有長久採用實行之必要,在目前各場因物價波動及新伐區之開發上,尤應研究原訂標準之基本單價,以為配合本局所頒「乙種工人增產工資計算標準表」之實行,方可以安定工人生活, 並可在合法合理之原則下提高工人工作效能增加生產。
二、提高工作效率之先決條件
一般提高工作效率之有效方法,不外(一)員工自動提高工作精神的勞動;(二)在嚴格監督下半強制機械的勞動;(三)時間強制的勞動等。前者係在生活安定中,或工資高使其工作情緒隨之增加,又或工人身體健壯,家庭負擔甚重亦可自動提高精神,努力工作此種工作效率之提高均屬自然的,故能適合工人之工作情緒則毋須用強制手段,若順乎自然條件即可逐漸增高工作效能。次者係因機械長久活動,在嚴厲督導下,使工人工作不得怠惰,而繼續生產。後者則係延 長工作時間以增加生產,適用於平地一般性之工業生產事業,並在完全分業組織下企圖節約時間及勞動力,異提高生產設備者。但伐木事業具有地理上及氣候上等自然條件之特殊性,並以利用價值高之針葉樹帶林區為對象,如臺灣檜木、扁柏、香杉及游松等樹皆係分布在海拔1.500公尺以上之高峻山地,其作業區域多在立體的山岳地帶,更視現地情況及林木分布狀態,劃成若干伐 木區,分別實施工作,至其生產設施情形,因地 勢不同與作業便利,各場亦有殊異,除伐木造材係用人力外,其集材運材之方法,亦因地制宜各有不同,例如集材,有使用機械集材者,分小型,中型及大型,並有蒸汽機,汽油機及電力機三種,其使用方法,每日工作量及配置人數均不相同,又有使用人力集材者,如木滑道,及木馬道;山地轉材,人力運搬等並有以人力搬運至集材線邊緣,再使用集材機集材者,故其工作量依線 路之遠近及集材之難易,均有不同,亦頗難有統一工作量之預定,例如運材可分為軌道,索道,及平地鐵道,或卡車道等,軌道又分為人力臺車軌 道,和機車曳引,索道則有單索及双索式,又有伏地傾斜索道等,其工作量亦各有差別,此種伐木作業之特殊性,實非平地工業性之生產事業可以相比,故在森林經營上,以增加作業者工作效 能之原則而言,在不超過生產成本之65%下應以保障工人生活安定為要素,即以工人基本之收入,能夠維持其家庭生話,為核定基本單價之準則,如此方可提高工人自動的工作精神,使其工作效率隨之增進。
三、各林場現行作業單價之種類
作業單價之種類依其作業別可計為伐木造材,胴割,機械集材,人力集材,臺車軌道,手推臺車,人力撒運,索道及山地手工製材等,連同各項作業之附屬作業項別,總計約有200種以上,尤以各項集材附屬作業為最繁。但各場均視作業區之實際需耍而加以施設,且因現場之地勢,林木種類,蓄積量,及距離之遠近不同,雖屬同一種類單價,在核定計算上頗不能一致,其他如環境之關係,及人力雇用之難易等,均能影響單價之查定,故以實際現場情形而言,即同一林場,但因作業區域之特異其作業單價亦難相同。茲將各項作業單價種類及附屬作業單價分別說明於下表:
四、作業單價查定之方法
本局各林場之作業工人,計分甲種技普工及乙種技普工兩大類,因工人薪給制不同,工資標準亦因之差異,甲種工人之工資係此照臺灣省建設廳工礦工資標準以日給制給薪,自39年二月調整以來至今未曾調整,平均每月收人甲技約為 115.7元,甲普為104元。乙種工人係作業單價計件制,根據本局所頒之「乙種工人作業單價核定程序及調整辦怯」先由各場依照現場情形查定報局,再由局方依照各場工資查定基礎明細表,並 在不超過甲種工人待遇50%及生產成本65%之原則下,予以核定飭各場實行。因各林場作業地區之高低遠近與林況地勢之不同,及作業種類之繁雜,故各項單價均不能一致,如不明瞭現場之情形則核定時亦感困難,倘作業單價核定過高,則 影饗木材生產之成本,核定過低則工人收入微薄,不能維持其家庭生活,難以招致工人,甚或現有工人亦藉故離場他往,直接影響木材之增產, 故對核定各場之作業單價實應特別慎重考慮。
在日治時代,工資單價之查定,係根據工人 家場最低之生活費用,以算定每月之基木收入使其在能維持生活下而勞動,現在本局查定單價, 係參照「本省工礦工資調整標準」為準則並根據各項作業工作量,予以合理核定,俾能維持生活為原則,茲將作業單價查定之原則說明如下:
(一)基準工資:依照甲種工人平均底薪每月收 人金額為標準,如作業特殊者,亦可以底薪三元以上者計算之。
(二)津貼加成
(1)山地加給20%(甲種工人在山地工作者亦有山地津貼)
(2)組頭抽成10%(本局規定組頭抽成不得超過10%)
(3)器具整修費20%(但機械集材係使用林場集材機或無器具消耗之作業不加器具費)
綜計津貼加成,伐木造材50%,集材運材30%,但在日治時代曾加重勞動費15%,本局認為已包含於單價內故不再為加給。
(三)工作量
(1)每日平均工作量─在伐木造材才工作 量,因材種木材性質不同,每日工作量亦有差異,如針二級木較針一級木為低,闊葉樹又較低,普通平均工作量由3.5立方公尺至7.0立方公尺,本局現在以平均4.0立方公尺為標準,割胴係以面積平方計算,每日工作量因材質不同亦有高低,平均以3.0~4.5立方公尺計算。在集材機之工作量,直接集材裝載,每月平均集材材積約在600立方公尺至1.000立方公尺,又有中繼集材、息木集材、一段息木、二段息木或中繼息木等,而集材機有大型、中型及小型之別與馬力之大小不同其工作量各有差異,依照過去集材實績大中型每月工作量 600~800立方公尺、小型400~600立方公尺,每日平均集材材積20立方公尺~30立方公尺~40立方公尺, 每人每日平均集材材積由1.4立方公尺~1.7立方公尺~1.8立方公尺每人每月平均集材材積35m立方公尺~40立方公尺~45立方公尺。
(2)每月平均工作日數─伐木造材23日至 26日,平均以25日計算。集材每月平均 工作日數,因不受降雨影響,日數比較伐木造材為多,即25日至28日(修理天數不在內)
(四)工資計算在林場查定工資時,係根據日 給制平均日收金額,加上津貼%再加上米價,即得日收工資,再以每月工作量除日收工資即每立方公尺之單價。
舉例說明:如伐木造材工人,以日薪3元計算,依照「本局各林場甲種工人日給制工資計算表」,每月收入129.24元加山地津貼20%,可以 領到155.088元,(即129.24元X(1+0.2)=155.088元),並依據本局所頒「修正乙種工人作單價核定程序及調整辦法」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再加津貼加成50%,即可收入232.632元(即155.88元x(1+0.5)=232.632元),再加食米津貼(即30公斤),假定以30元計算,每月總計收入為262.632元,(即232.632元+30元=262.632元)普通以每日工作量4立方公尺及每月實際工作日數25天計算,即每立方公尺之單價為2.63元(即262.632元/100立方公尺=2.62632元)立方公尺作業單價公式:
由上公式觀之可知,因每月工作量不同,而 單價亦隨之而異,故針一、二級木及闊葉樹之工作量有別,其單價亦各不同,如食米津貼一項因每 月米價有漲落變動時,單價可因之提高或降低,本局作業單價核定過程,即如上述,且甲種工人工資係比照建設廳工礦工資標準核算,如未奉令調整則按日給制底薪每月應有之收入,亦不能隨意提高:同時木材價格又不能隨市價而調整,為顧及木材之生產成本起見,除米價隨市價漲落可以作機動性調整外,其他不能隨時變動。但作業變動或新辦作業工作量有特殊原因必須降低時,單價應予提高,在工人實際之收人上,仍未超過原頂定之收人,如有此種情形時,其單價應考盧有調整之必要。否則,工人因工作量少每月收入低微,生活不能維持,勢必他就,故對于各作業區工人每月之實際工作量,應有翔實之查考方能 予以決定。
五、作業單價查定意見之商榷
關于各林場作業單價問題,經本人種種考慮,提出下列意見,以為查定作業單價之參考,是否容易實行,仍應再作進一步之研討,茲將鄙見艫述於後:
(一)查定作業單價應以工作量為基準─因為現場作業大都在高山深谷中生活清苦,工作困難,非有特殊技術或體格健壯之工人,不足以擔任此項作業,故在待遇上應較工業性之工人為優厚。查日治時代,其伐木造材工人均較普通職員待遇為高。近為加強工人管理與把握單價,有高度之調整,故杳定單價,應先調查工人每月實際 工作量,以為杳定單價之標準,並在不超過生產成本65%之原則下,以核計單價,此種杳定單價有伸縮性,凡工人能力強而工作量多者,則收人高,工作能力低而工作量少者,則收入少,但不應以工人收入之多寡,為杳定單價之基礎,即令工人之工作量高,生產亦多,並不影響生產成本 ,對增產言,當屬有利,換言之,如作業單價之查定合理,工人工作情緒自然增強,工作效率即可提高,則木材生產亦隨之增加,故應先以工作量為查定單價之標準,再考慮以工人每月之收入為原則。
現在各場之通病,均因單價限制,不能作機動調整,間有將工作量故為降低者,在表面土單價並未提高,而實際上工人之整個收入甚高,並藉口單價低及工人生活太苦等理由,無限制的調用常傭,變相補貼。若欲根本解決單價問題,應在年度開始或新作業區開始前調杳各場新舊作業區之地況,林相,材積等並參考過去工人每月工作量,以決定平均工作量,為查定單價之依據,再依照查定單價之公式,以核算各項作業永久合 理之單價,倘米價有波動時,准照市價在食米津貼部份作機動性調整,但必須提出證明(應以新 生報行情之米價為準)報局核備。如以調用長傭為名,而實際上為變相津貼,即使不超過總工數5%之調用規定,亦不准報銷,籍以減少生產費用,故決定各林場作業區之工作量,實為核定作業單價之先決條件。
(二)以實物計算單價─如紙業公司林田山林場,即以米價計算單價,因米價漲落,隨時可作機動性調整,此項計算方法,單價比較穩定,亦較合理但遇米價暴漲不已時,機動性之調整似嫌太大,不無缺點,其計算方法如下:
單價=(米)斗(×30日+工具耗損費)×利潤二成=(工作量×實際工作日數)
米(斗)─伐木造材按臺斗0.6斗,胴割按0.72斗及集材按0.55斗計算
工具消耗費─應照所用等或鋸之市價及使用時間折合計算。
工作量─應照查定之標準工作量。
例如:每斗米價為16元,工具消耗定為86.5元 ,大割工作量每日3.6平方公尺,每月以25天計算即(11.52元x30+86.50)x1.6/(3.6平方公尺x25日)=6.85元(每平方公尺單價)
(三)採用包辦式作業單價制─各場如有地 勢特殊,林相不佳工作量低,因而作業單價過高時,可視用包辦式作業單酒制,但生產成本仍以 不超過65%為原則,可由各場自行與組頭恰商,訂立承諾合約並查定作業單價明細表,報局核定實行,局方如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派員前往復查。
(四)實行一貫作業單價制─假定林場之作業區地熱險惡,或蓄積量少,自營生產成本過大,而作業困難奢,不妨以一貫作業方式交付組頭整個包辦之。所謂一貫作業與包辦式作業不同者,即現場所有集材及工寮等設施,均由組頭自理。包括在單價內,場方則在指定之地點淨收木材,並按檢尺材積及查定之單價,照驗收之材 積付給工資單價。至查定每立方公尺之單價應由場方會同組頭依紹現場設施費用及工作量查定之。並以不超過生產戲本65%為原則,連同所訂和約或承諾書並附有關條件等報局核定實行,此種一貫作業制,對於增進生產或不適自營之林班,殊有推行試辦之必要。
六、尾語
(一)各林場現行各項作業單價,依照實際作業量及工人配置計算每月工人收入,並不太薄!但在工人每人實際之工作量上,恐不無出入之處,各林場近因物價高漲,紛紛 向局申請提高單價,並有因未能獲准,而工人自動下山者,應早日設法解決此項問題之必要。
(二)查伐木造材及胴割工人所用之鋸,大部係 在日治時代購置者其鋸片磨用日形窄狹,能力已非常低弱,亟需更換但聞在臺灣不易購置,此亦為降低工作量原因之一,如本局能統一購置鋸機以原價配給工人使用,並加強使用管理,則其單價一定可以減低。
(三)本文係本人審核單價及視察現場時所獲之心得而略述之,其內容及核算方法,倘有不切實之處,尚希林業先進多予指正是幸。